某县教育局在编制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时,将新增经费的60%用于改善两所农村薄弱学校的教学设施,其余40%平均分配给城区各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该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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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审题定位考点。题干涉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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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正确答案
A
逐步解析
- 第一步:审题定位考点。题干涉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情形。
- 第二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该条文明确了县级政府预算须单列义务教育经费,且在均衡安排的前提下,允许向农村和薄弱学校倾斜。
- 第三步:逐项分析。选项A正确,该县的做法既符合“倾斜”要求,也符合“均衡安排”原则。选项B错误,法律并未要求平均分配,而是“均衡安排”并允许倾斜。选项C错误,法律未禁止向城区分配,而是要求均衡。选项D错误,县政府的决定权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分配。因此答案为A。
易错点
易错点:容易将“均衡”理解为绝对平均,忽视法律允许的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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