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在期末结束后,为了提高升学率,决定不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只告知家长学生的排名区间(如前10%、前30%等)。该校的做法是否违反了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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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审题定位考点。本题涉及学校义务中关于学生成绩知情权的规定,属于教育法第三十条的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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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正确答案
C
逐步解析
- 第一步:审题定位考点。本题涉及学校义务中关于学生成绩知情权的规定,属于教育法第三十条的义务范围。
- 第二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履行义务包括“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该义务要求学校提供便利,使监护人能了解学业成绩,但未规定具体方式,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
- 第三步:逐项分析。A项错误,学校虽然有自主权,但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不能任意剥夺监护人的知情权。B项错误,排名区间虽非具体分数,但属于学业成绩的反映,是学生学业情况的一部分,监护人有权了解。C项正确,学校仅提供排名区间,未提供具体成绩信息,可能不足以满足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的需要,属于未以适当方式提供便利。D项错误,题干未涉及收费项目问题,且该项与本题无关。
易错点
易错点:误认为学校有权决定成绩公布方式,而忽略法定义务;或误认为排名区间不属于学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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