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初中生陈某因参与斗殴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学校准备将其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条,该校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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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审题定位。本题涉及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属于教育法基本原则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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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正确答案
C
逐步解析
- 第一步:审题定位。本题涉及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属于教育法基本原则范畴。
- 第二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特殊保护,要求各方积极提供条件,而非剥夺其受教育机会。
- 第三步:逐项分析。选项A和B认为学校开除正确,与法条精神相悖,排除。选项D要求学校直接送工读学校,但这并非法条所规定的唯一途径,法条强调‘创造条件’,而非指定任何特定机构,且开除或强制转校均可能不当限制受教育权,排除。选项C符合法条,学校应创造条件帮助陈某继续接受教育,而非简单开除,故C正确。
易错点
易错点:部分考生可能认为学校有权开除违法学生,或误解为必须送工读学校,而忽视法条对‘创造条件’的积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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