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初中生王某无故旷课两天,班主任得知后未联系其家长,也未向学校报告。第三天,王某在外游荡时与他人发生冲突受伤。关于学校的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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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审题定位。本题涉及未成年学生旷课时学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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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正确答案
B
逐步解析
- 第一步:审题定位。本题涉及未成年学生旷课时学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处理。
- 第二步:法条原文为『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可见,学校负有及时联系家长并督促返校的法定义务。
- 第三步:逐项分析。A项认为学校无责任,与法定义务相悖;B项完全符合法条要求;C项仅事后处分,未履行及时联系义务;D项开除学生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超出法条范围。因此B正确。
易错点
易错点:误以为旷课是学生个人问题,学校无责,实则学校有法定义务;或混淆学校与监护人的责任。
考点卡 · 教育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
考点延伸:本条强调学校在发现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时的及时介入义务,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条款(如不良行为干预)相关联,体现预防为主、及早干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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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卡
对 错 未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