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教师张某因对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不满,多次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导致所教班级学生成绩明显下滑,学校多次提醒仍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张某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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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审题定位。张某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造成损失,属于《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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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正确答案
A
逐步解析
- 第一步:审题定位。张某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造成损失,属于《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
- 第二步:法条依据。该条规定,教师有该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第三步:逐项分析。A项“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符合法条规定的“所在学校”可给予处分或解聘,正确。B项教育行政部门也可给予,但学校也是合法主体,A更直接。C项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作出,教师法规定行政处分或解聘,非行政处罚。D项刑事责任仅适用于第(二)(三)项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本题不涉及。
易错点
易错点:混淆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权限,或误以为需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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