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哪一主体不承担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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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审题。本题要求选出不承担直接责任的主体,需回顾法条中明确规定的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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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正确答案
D
逐步解析
- 第一步:审题。本题要求选出不承担直接责任的主体,需回顾法条中明确规定的义务主体。
- 第二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该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可见,政府、监护人、学校均有明确义务,而社会组织和个人仅为“创造良好环境”的倡导性义务,并非直接保障义务。
- 第三步:逐项分析。A、B、C均为直接责任主体,D项“社会上的各类企业及个人”仅需创造良好环境,无直接保障义务,故选D。
易错点
易错点:将第四款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误认为也是直接责任主体,实则其义务为“创造良好环境”,属于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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