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为提升国际化水平,计划与国外某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在洽谈过程中,外方提出由其全权负责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和学位授予,中方仅提供场地和设施,并承诺不干预其教学。该校领导为促成合作,准备接受该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下列哪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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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题干涉及中外合作办学,属于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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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正确答案
B
逐步解析
- 第一步:题干涉及中外合作办学,属于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七条。
- 第二步:该条规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外方方案中,中方仅提供场地,完全放弃教学管理权和学位授予权,这违背了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原则,可能损害国家教育主权。
- 第三步:选项B正确,学校应坚持法定原则,拒绝不合理要求。选项A错误,虽为引进资源,但需依法进行。选项C错误,法条明确要求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且应坚持原则。选项D错误,即使报备,但完全交由外方管理仍违反独立自主原则。
易错点
易错点:混淆中外合作办学中中方主导权,误以为只要不违法即可,忽视独立自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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