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交货期届至时,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甲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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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此即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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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正确答案
C
逐步解析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此即不安抗辩权。
- 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 故本题选C。
易错点
易误选「直接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甲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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