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将会议室装修工程发包给某装修公司,装修公司擅自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刘某。刘某施工时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烧毁会议室部分设施。该单位向装修公司索赔,装修公司以“损失系刘某造成”为由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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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正确:装修公司未按约定完成装修并造成损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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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正确答案
AB(多选)
逐步解析
- A项正确:装修公司未按约定完成装修并造成损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B项正确:刘某因过错造成单位财产损害,单位可直接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C项错误:装修公司不能以第三人原因免除违约责任,且对转包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 D项错误:单位既可向装修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也可向刘某主张侵权责任,并非只能索赔。
易错点
误选C或D,混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相对性;注意转包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不能以第三人原因免责。
考点卡 · 民法
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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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核验:生成模型 @cf/deepseek-ai/deepseek-v4-flash-0731 · 判题模型 @cf/moonshotai/kimi-k2.6 独立作答一致(双模型核验通过)
答题卡
对 错 未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