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因下列哪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 提示(不含答案,本次正常计分)
《办法》第十二条:因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点击选项立即判定长按可排除干扰项左右滑动切题练 3 道相似题
深度解析
正确答案
A
逐步解析
- 《办法》第十二条:因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 体罚、未采取安全措施、危房不消除均属学校过错情形,应依法承担责任。
易错点
不可抗力免责的前提是「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非一律免责。
我的笔记
仅保存在本浏览器 · 输入后自动保存
纠错:这道题有问题?
已收到,感谢纠错!我们会尽快核查。
讨论区 · 分享解题思路与助记(匿名)
还没有讨论,来发第一条思路吧。
质量核验:生成模型 devin (自制原创仿真题,法规类依据现行有效法规条文,不搬运真题原文) · 判题模型 deepseek-v4-pro-0817 独立作答一致(双模型核验通过)
答题卡
对 错 未答